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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16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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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符合我省实际。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完善市场体系

(一)建设四大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改善农村流通环境,方便农民消费,建立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基本支撑,形成促进农村消费的体制机制。

(二)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在农资经营、农副产品经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的核心竞争力。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以现代物流为主的现代服务业。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农超对接以及由财政补贴的工业品下乡和以旧换新项目。鼓励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

(三)加强配送中心建设。依托大型流通企业,在交通枢纽地、区域经济中心、县城和大型物资集散地建设不同规模的农资配送中心、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中心、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中心。加强农资和日用品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建设。充分发挥配送中心的仓储设施作用,积极承担化肥、农药、棉花、羊毛、边销茶等国家商业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

(四)加强销售终端建设。依托大型流通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品质、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日用品便利店。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把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烟草等商品纳入连锁配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电池电瓶、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作用,强化公益服务功能

(五)强化专业合作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健全的独特优势,利用人才、设施、资金等条件,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积极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合作、流通合作、加工合作和金融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着力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供合作社专业人才培训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用土地发起成立住房专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系统内部职工及城镇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

(六)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对内强化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深化内部改革,规范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对外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在制定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开辟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自身的综合优势,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围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红白喜事和各种代办服务。积极参与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八)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建设。充分发挥农林卫视“农村大市场”栏目以及农事咨询服务中心的信息平台作用,为农民提供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服务。拓展供销合作社与各类媒体、电信通讯等部门的合作领域,加强乡村信息终端建设,建立内容丰富、及时准确、实用性强、辐射面广的农村信息服务网络。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加快基层社改革步伐。适应县域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在重点集镇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中心社,逐步在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立分社。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积极入股,领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体社员的身份加入供销合作社,参与经营和管理。基层社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联合社要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联合社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和规划衔接职能,增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整体合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的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十一)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使社有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主要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二)重组社有企业资产、业务和经营体系。适应城乡市场和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的要求,调整优化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按照有进有退、有抓有放的思路,对社有企业传统业务和经营体系进行有效重组,在重点和优势领域做大做强一批社有企业。可以采取组建资产经营公司的方式,盘活社有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开拓新业务,加快企业改革改制。社有企业发展具有良好前景的优势、特色业务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支持。

(十三)推动社有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社有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规范,加快建设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在茶叶、畜产品、蜂产品、食用菌和果品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具备条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参照管理。

四、加大支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农村现代流通体系的组织、规划和建设工作。全省茶叶产业、生漆产业的管理协调工作委托省供销合作社负责。同时,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桑蚕、中药材等产业的发展。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经营性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和土地权属问题,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两年内予以解决,最迟不得超过三年。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其余部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置。对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明晰产权,有条件征收的依法完善国有土地征收手续,无条件征收的可以按原用途采取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人社发〔2009〕12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合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省财政安排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随着财力增长逐步扩大规模,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信息化服务、农副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等项目向供销社系统倾斜。同时,各市、县财政也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资金。对便于操作考核的服务项目,可按“花钱买服务”的思路,由政府面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或其他服务主体招标。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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